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水岸风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淮仲裁字第01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迖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55860元;(二)驳回申请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仲裁费2841元,由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申请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41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迳付给被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调查。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至淮安水岸风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公司住所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亦未能查找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淮仲裁字第012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晓明
审 判 员 惠更虎
审 判 员 汪 青
法官助理 王 昊
书 记 员 朱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