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2执1958号
关于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法院要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清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孙士国
法官助理 丁 逸 书 记 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