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56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0)苏081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宣告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12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陈新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