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300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