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2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弘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
法定代表人:肖阳红。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王献刚。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弘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吉072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9927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2019)黑0604民破1号立案对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破产重整。本院认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综上,依据《》、《》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吉0723执455号案中止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春亚
二〇二〇年6月29日
书记员 邵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