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C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9051R。
法定代表人:唐安淮。
委托代理人戴莉、孙晓锋,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花苑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6647K。
法定代表人:胡惠文。
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379202XN。
法定代表人:胡惠明。
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审计款558126.71元及从2017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16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67362.7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3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有六万多元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十辆汽车,但都已被另案查封。
3、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
名下登记有数量庞大的不动产,其中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常国用(2006)字第×××号、常新国用(2007)字第×××号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本案轮候查封。
5、2019年6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
6、2019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19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19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567362.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大量不动产和车辆人,但多已抵押或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