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2076号
申请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C座15楼。
法定代表人:唐安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峰,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花苑3幢。
法定代表人:胡惠文。
被申请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
法定代表人:胡惠明。
申请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俊怡
书 记 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