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787号之三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工投·立恒广场二期B10栋东。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计文,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阴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五星路五星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施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申交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左海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C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唐安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汀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阴申交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朗汀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共5025元,由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