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慈悲社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90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工业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18965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3日以(2017)豫0181执15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50吨地磅(东磅房)2套、150吨地磅(西磅房)1套。现因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50吨地磅(东磅房)2套、150吨地磅(西磅房)1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