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对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32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32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笔误,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审判员 周明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