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626号
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新花园。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华鹏,男,汉族,该公司钻前外协负责人。
被申请人:方文明,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