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地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财保53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地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楚雄道金云里3-104内1-3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0384114W。
法定代表人:刘伟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北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6956170225。
法定代表人:王同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金地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天津市金地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账号:27×××95)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4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庆阳同昌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账号:27×××95)的存款45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金地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春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