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经查,被上诉人原审起诉时提交的《补充协议》第八条对诉讼管辖有明确约定,即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应依约定管辖条款确认管辖权。因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