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华油凯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2589号
原告北京华油凯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4层527。注册号1101080105216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6号赛高国际大厦商务港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119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油凯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油凯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油凯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0149元,剩余101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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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