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254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靖边县海鑫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海鑫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882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靖边县海鑫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账户,无证券账户,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审判员 杜 娟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