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3民初1174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260XXXX303290314。 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利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志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