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3民初1174

原告:***,男,汉族,1953329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260XXXX303290314

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XXXX大厦XXXX

法定代表人:梁利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10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志斌

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