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光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886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邵力刚。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