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催56号
申请人:安阳市湖波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南固现村。
法定代表人:韩文军。
申请人安阳市湖波经贸有限公司因31000051/27870171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安阳市湖波经贸有限公司找到汇票,申请撤销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安阳市湖波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