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朴永红,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KANG HUA(康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二○
书 记 员 郭小贺
书 记 员 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