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17层17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智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智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忽略华录公司拖延验收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验收完成应视为验收合格的客观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编号:ZWYL011807151,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五条对验收的标准有明确约定,即按常规软件标准,采用功能性测试,最终验收时能保证功能正确没有遗漏,没有页面错误和输入输出错误。事实上,涉案项目已于2019年1月开始分别于360平台、应用宝等平台上线试运行(后续华录公司因领导更换、想法变更而主动要求下架处理),智网公司已于2019年2月25日提交华录公司验收。华录公司在收到智网公司提交的验收文件后(指合同约定的验收报告提交五个工作日后),并未提出与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相关的问题。在智网公司提交验收相关文件后,由于华录公司拖延验收原因,导致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法验收完成,应视为验收合格。 二、一审法院通过智网公司在修复涉案项目的部分Bug,认为涉案项目软件存在部分问题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软件开发的一个普遍特点是,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常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甚至不停的升级,以使软件的功能、性能不断提升。大部分软件开发过程中都会出现Bug(指电脑系统或程序中,隐藏着的一些未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这是软件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较为常见的现象。软件存在某些Bug并不必然意味着受托方开发的项目软件质量及功能存在根本性问题。涉案合同及《<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附件中的需求列表列示的端口、模块、目录、功能描述等需求均为概括性表述,并未对细节进行详细约定。在涉案合同对相关细节未予明确、详细约定且智网公司已经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开发完成项目软件相关端口、模块、目录的情况下,华录公司在智网公司提出验收请求后又提出的某些要求并非是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开发的事项,智网公司给予了一定配合,不应认定为是智网公司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智网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 三、一审法院认为智网公司提交的纸质验收项目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列表无法一一对应,进而认为智网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和交付文档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合同附件的需求列表仅列示了端口及需求模块,是对于涉案项目端口及需求模块的通俗表述,而智网公司开发的项目软件内容庞杂、系统复杂,功能点不计其数,智网公司提交的纸质验收项目系技术文档,其中已包括涉案项目的细节化技术语言表达,二者并非完全能够—一对应。一审法院通过智网公司提交的纸质验收项目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列表无法一一对应,缺乏客观依据。 四、一审法院未能意识到涉案合同所约定的App开发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小程序开发是两款不同的产品。 五、一审法院遗漏了诉争软件已经完成著作权登记和软件已经上架使用的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为维护智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华录公司辩称,不同意智网公司的全部上诉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华录公司不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形。本案不存在基于涉案合同第五条因华录公司原因无法验收进而推定验收合格的适用条件。双方在2019年7月之后重新针对存在的大量核心问题制定了验收标准以及测试的排期计划表,双方对下一步软件的重新测试进行了排期,因此应视为双方未对软件进行验收。尤其是在重新安排排期之后没有进展,所以没有进行验收,没有达到华录公司的使用条件,所有后果应由智网公司自行承担。2.双方已经对验收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对后续需要修订的Bug进行了**,也进行了后期的排期计划,应视为双方重新达成了验收规定。Bug存在的风险和瑕疵都是本软件较为核心的缺陷,并不是软件可以避免或较为常见的错误,如果不修正将无法达到软件的开发目的。本软件还未进行验收,因此不存在进行后期维护的事实。双方达成新一次的验收计划,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3.一审法院认定智网公司所提交的验收报告与开发列表不能一一对应是合理的。作为软件开发在合同中所列明的项目是比较完备的,智网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与华录公司开发计划存在较大差异,超出了合理范围,且验收报告是智网公司单方制作的。4.小程序和主合同关系是一体的开发计划,华录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内容并未对两者进行明显区分,因此应当视为两部分均未达到验收标准。华录公司并不否认软件上架,但上架过程中没有测试,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取得与软件开发程度和功能无关。在2019年7月之后,双方进行了排期安排,视为对原来安排的否定。智网公司提出的苹果上架要求与本案无关,不能由此印证华录公司对软件进行了验收。 智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录公司支付智网公司技术开发费用237990元和违约金47598元,合计28558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7月30日,华录公司(甲方)与智网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华录乐宝”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涉案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合同范围……3.研发开发内容见附件一:华录乐宝需求列表。4.研究开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整(?0?6495600元)。(2)价格及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款项,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拾元整(?0?6148680元);设计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拾元整(?0?6148680元);维护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尾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拾元整(?0?649560元)。(3)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5.合同开发期:甲方支付首付款及提供相关材料3日后,开发周期为4个自然月。6.合同维护期:乙方提交验收报告甲方确认合格之日起6个月。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并对乙方的开发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全权负责本次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确认。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邮件:……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当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并及时向甲方说明开发进度及情况,全权负责本次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把控。乙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邮件:……。 第五条验收的标准和方式1.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按常规软件标准,采用黑盒测试方式验收。黑盒测试即功能性测试,最终验收时能保证功能正确没有遗漏、没有界面错误和输入输出错误。验收文档中应会包含测试用例、测试报告。2.验收提交前,乙方将软件部署到乙方测试环境服务器上并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共同对软件功能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法验收完成,视为验收合格。3.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协助将软件部署在甲方提供的服务器上。 第九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项目交付每延迟一天,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按违约处理,乙方需支付违约金,支付金额是项目合同款的千分之一/天,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二)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甲方在每个合同款约定日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开发款,假如未能按期支付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违约处理,甲方需支付违约金,支付金额是项目合同款的千分之一/天,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2018年9月26日,双方因“华录乐宝”项目(更名为**)需求增加,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合同内容1.新增需求为:将小程序版本功能需求与一期需求共同进行开发,具体详见附件一:**小程序需求列表。2.开发周期:开发周期为44个工作日,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及提供相关材料3日后开始启动。维护期:同主合同维护期一同结束。3.研究开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次新增需求金额为玖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0?699375元)新增需求开发自付款到账之日起算,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项目开发周期也相应的顺延。(2)价格及付款方式如下: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总金额的30%预付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贰元**(?0?629812.5元);设计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贰元**(?0?629812.5元);开发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贰元**(?0?629812.5元);维护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总金额剩余的10%尾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叁拾柒元**(?0?69937.5元)。(3)开发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合格无误的发票后按上述约定时间向乙方付款。如乙方迟延开具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不视为甲方违约。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2月25日,智网公司联络人***向**、***发送邮件:“‘***-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目前已经经过试运行、提交**应用市场和APPStore,附件是该项目的验收报告,请查收,并确认,**”,该邮件附有一个附件(***-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项目验收报告)。 2019年2月26日,***向**、***发送邮件“附件是验收报告提及的文档,请查收”,附件为“验收阶段交付文档.zip”。 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6日,在智网公司提交验收报告后,华录公司***等人与智网公司***等在微信沟通群就涉案项目问题进行沟通。聊天记录载明:华录-***:“嗯,这个测试用例文档里面写的没有通过是什么意思?是后续需要完善的?”。***(Angele**):“对,有的应该是n/a的不是12级的bug不影响主流程和验收”。华录-***:“顶部改成**顶部图比例不对目前这两个新加的功能点完确定都会提示网络错误现在正式环境只更新了一部分是吧”。***(Angele**):“正式环境的确实不全,正让开发看”。华录-***:“这个教育一栏应该有一个校区,现在小程序上不显示是怎么回事?app端可以现实有时间的话希望你们也多对照app端对小程序进行一个检查问题找到了吗?”。***(Angele**):“收到我们看一下抱歉上周改了我没发布刚刚提交发布”。 2019年3月14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发送邮件“***-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需求变化确认单”。2019年3月25日,**回复:“收到!并已确认。” 2019年4月23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发送邮件“‘***-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项目,我们于2019/2/26提交邮件版验收报告、验收文档,于2019/3/15寄出**纸质版本,还请协调组织验收报告的**寄回。目前PMO一直关注这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还请协调先将项目进行验收,对目前项目作一个阶段性里程碑的结束”。经比对,该纸质版验收报告中的验收项无法与涉案合同的需求列表一一对应。华录公司认可其收到上述纸质验收报告。 2019年6月21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等人发送邮件,附件为“0620华录项目会议纪要”和“华录7月份测试时间排期”。华录项目会议纪要载明:2019年6月20日,双方就“**-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项目,进行现有问题的沟通,并确定项目后续安排。会议结论:一、保证正常流程、无崩溃出现的情况下,不进行大改(功能性上可以先不增加),封装一个相对稳定的版本,保证稳定性,7月底先结束1.0版本;二、其余产品逻辑上的问题给出建议:优化方案或者放弃该功能;三、相关文档、报告;四、新的工作放到内部的需求沟通及确定。重要时间节点:一、7月底,保证业务流程通畅及稳定性,结束1.0版本;二、按今天沟通情况梳理接下来的项目计划及交付物排期,本周提供排期表;排期表显示,7月23日前提交验收相关文档(之前提交过测试、产品、运维相关,看看还还缺少哪些)……。 2019年6月28日,双方在微信群“**-技术对接群”就项目进行对接。微信记录载明: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发出“问题反馈0628.xlsx”,该反馈中有:bug标题“【管理端】门店操作员管理新增操作员输入错误字符提示添加成功后无添加数据显示”,程度“2”;bug标题“文化场馆、教育场馆、旅游场馆分享时程序崩溃”,程度“1”;bug标题“分享到第3次时,会重启打开首页,正确应该是打开微信列表页”,程度“1”…….“智网易联项目管理系统”测试中显示:Bug标题列表中,到7月26日,仍有部分Bug处于激活状态,未被解决;到8月20日仍发现一些Bug,如“请更新一下APP,小程序端省市选择列表,目前数据陈旧,里面很多县已经是区了”,该Bug在8月26日解决。 2019年7月17日--9月11日,智网公司***就项目与华录公司***沟通。其中,2019年7月17日,***:“hi您好,**的包最快本周五麻烦了您那边再稍等等”。***:“OK”2019年7月20日,***:“**的包下周1应该没问题了吧?另外根据我们新反馈的后台问题,麻烦再更新一下进度计划表吧。”***:“收到,**的包稍后给您反馈”。2019年8月19日,***:“hi陶经理,目前APP问题都已经修改完了,***那个问题,我们已通过新的方法把常用的标签添加了解析。您看是否可以和梁所沟通一下推进验收工作了”。***:“嗯,***总他们这周出差,估计下**所还得亲自测试一遍bug是否都修复了然后再说”。2019年9月11日,***:“hi陶经理,目前禅道,我们认为是bug,明天修改完提交并修改禅道状态,剩余列为4级别是属于2.0优化的,认为是bug的级别是1-3,认为是优化的级别是4”。***:“嗯”。***:“顺便问一下,目前这个项目大概是什么情况感觉遥遥无期了”。***:“就是你们那边确认没有问题了梁所组织验收,后续的事情目前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弄呢”。 2020年6月8日,华录公司***问智网公司运维***:“这个服务器部署的怎么样了”,智网公司运维***回复:“有点问题,目前在找是包的问题还是服务器的问题,服务器是原来的,包也是原来的,在测试环境跑也没问题”。 2020年7月13日,智网公司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向华录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催告华录公司尽快支付拖欠智网公司的开发费用23799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及附件、律师函、测试用例、往来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等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均为开发任务完成经华录公司验收确认之后三个工作日内,第四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均为维护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而关于验收的标准和方式,双方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按常规软件标准,采用功能性测试,最终验收时能保证功能正确没有遗漏、没有界面错误和输入输出错误。验收文档中应会包含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验收提交前,智网公司将软件部署到智网公司的测试环境服务器上并进行验收。双方共同对软件功能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而关于研究开发内容详细载明于涉案合同的附件“华录乐宝需求列表”,及补充协议的附件“**小程序需求列表”。 根据查明事实,2019年2月25日-26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验收报告和交付文档,但在智网公司提交验收报告后,华录公司与智网公司就涉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持续进行了沟通,智网公司也进行了相应说明和修复,但提交的测试用例显示仍有部分Bug在后续发现和修复,提交的纸质验收项目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列表亦无法一一对应。2019年6月20日,双方就涉案项目的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华录公司明确智网公司封装一个相对稳定的版本,保证稳定性,双方还制定了新的排期表,约定在7月23日前提交验收相关文档。到2019年8月,智网公司仍在修复涉案项目的部分Bug。在2019年9月,双方还就涉案项目的验收安排进行沟通。由此可见,由于智网公司开发的项目软件存在部分问题,不符合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双方并未对涉案项目进行验收,智网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第三、四期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在智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付款条件且华录公司就验收工作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智网公司有关华录公司应支付其第三、四期开发费用237990元和违约金47598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智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中,智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咨询服务协议书、发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IOS版、Android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查询(2023.3.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华录APP软件部署至智网公司服务器上以及部署至华录公司服务器上的微信沟通记录、华录公司服务器部署文档; 4.关于华录APP、小程序上架及下架的微信沟通记录; 5.智网公司提请华录公司按照合同进行验收的往来邮件、微信沟通记录; 6.华录乐宝APP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文档(含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往来邮件; 7.智网公司与华录公司关于APP项目验收的微信往来沟通记录、项目变更确认的往来沟通记录、终版验收报告提交证明; 8.微信往来沟通记录; 9.小程序验收沟通记录; 10.小程序验收报告、验收文档文件; 1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449号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7460号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1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694号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元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往来沟通记录。 以上证据证明:智网公司已于2018年11月9日完成**项目APP开发,并协助华录公司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智网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完成黑盒测试,在前期已经完成服务器部署后,向华录公司提请验收,并发送了电子邮件版验收报告、测试文档含(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已有测试文件表明该软件的开发已达到预定目标,可以交付使用。智网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及维护义务。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需方以供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未提供说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及依据的相关证据,应认为符合合同约定。 经本院组织质证,华录公司发表如下意见: 对证据1至证据9、证据10验收报告、证据11至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涉案项目仅涉及**和iOS软件著作权取得,不包括小程序和后台管理系统,该著作权证书的取得仅需要项目的说明及部分源代码,不能证明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具体的验收情况和质量标准应以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涉案项目虽然在应用市场上线,但发现严重问题,无法支持正常运行。双方在2019年6月进行了会议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共同制定了新的排期表,约定7月23日前提交相关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并非本案证据。往来沟通记录可以证明,华录公司一直在配合进行测试,但最终项目仍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华录公司并未收到证据10中的验收文档文件。 本院认为,华录公司对智网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9、证据10验收报告、证据11至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智网公司无证据证明证据10中的验收文档文件已经交付华录公司,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 本院二审查明,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4.研究开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整(?0?6495600元)。(2)价格及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款项,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拾元整(?0?6148680元);设计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拾元整(?0?6148680元);开发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拾元整¥(148680元);维护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尾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拾元整(?0?649560元)。(3)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5.合同开发期:甲方支付首付款及提供相关材料3日后,开发周期为4个自然月。6.合同维护期:乙方提交验收报告甲方确认合格之日起6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019年2月25日、26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验收报告和交付文档,2019年2月27日后,华录公司***等人与智网公司***等在微信沟通群就涉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持续进行了沟通,智网公司也进行了相应说明和修复,但测试用例显示仍有部分Bug在后续被发现和修复。智网公司在二审阶段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验收问题进行沟通,但至2019年6月21日,智网公司***向华录公司***等人发送邮件,附件为“0620华录项目会议纪要”和“华录7月份测试时间排期”,而此次安排系在智网公司二审证据显示时间之后,说明双方就验收问题重新确定了时间安排。而直至2019年9月,智网公司还在就涉案项目中存在Bug和项目的验收安排进行沟通。对于智网公司提交的纸质验收项目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列表无法一一对应的问题,智网公司并未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从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由于智网公司开发的项目软件存在部分问题,智网公司与华录公司存在沟通、修复的过程,双方始终无法就智网公司交付的成果是否符合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达成一致。智网公司虽称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Bug属常见现象,不必然意味着受托方开发的项目软件质量及功能存在根本性问题,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Bug问题不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相反,根据智网公司与华录公司2019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反馈的Bug问题中,仍存在输入错误字符等问题,并且双方基于此类问题的存在于2019年9月重新进行了验收安排。因此,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智网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符合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双方未能对涉案项目进行验收。 智网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开发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小程序开发是两款不同的产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的合同内容为新增需求,系将小程序版本功能需求与一期需求共同进行开发。同时,补充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约定可以证明,涉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为同一整体,其中的内容需要智网公司共同开发,现无证据证明补充协议所涉小程序已经验收完毕,故应视为涉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两部分均未达到验收标准。 智网公司主张软件已经上架,涉案软件已经完成著作权登记,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验收的标准和方式,即功能性测试,最终验收时能保证功能正确没有遗漏、没有界面错误和输入输出错误,双方共同对软件功能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但涉案项目并未通过功能性测试并出具验收报告,且软件著作权登记系自愿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并不能证明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智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付款条件且华录公司就验收工作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智网公司有关华录公司应支付其第三、四期开发费用237990元和违约金47598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