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阳比高影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598号
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安阳比高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246号万意广场三楼B区。
法定代表人:印钢。
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2191室。
法定代表人:印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比高影城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