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1号心海假日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440700.6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440700.6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