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常州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会杰,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2191室。 法定代表人印钢,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66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印钢,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0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具体设备详见《数字电影设备销售及连带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FGX-SNFQ-20171201-01及《补充协议》(编号BFGX-SNFQ-20171201-01/BC)],并支付违约金、**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内容中的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前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常州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案件涉案设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查明情况,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0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