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6032号
原告: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94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荣,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西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路健康。
原告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