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苏0211民督34号
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西楼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路建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演艺节目创作及制作协议》、《工程结算单》、《律师函》、被申请人的《公函》,证明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05983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5983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0.05%)计算。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要求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59837.6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5983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0.05%)计算)。申请费4780元,由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愈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易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