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4民初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一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07930934。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西楼6层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69181062。 法定代表人:***。 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与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鄂05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3086.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于2023年2月20日以已就本案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3086.8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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