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4民初65号 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一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07930934。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西楼6层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691810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3086.8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111919202300××××)对本次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3086.80元,或查封、扣押北京北奥盛典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