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民一终字第1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建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盖有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一份,通知载明其从2011年6月20日起被停职待岗。***是因接到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后停职待岗,还是因无故旷工被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进一步查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奉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宫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