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2855号
原告:***。
被告: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41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26049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