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碧泽园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立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