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碧泽园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立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