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4011-1号
原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市北海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19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26681777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274259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昌路1351号城投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260490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