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水塘村晟龙豪庭(水塘村综合楼)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91120。
法定代表人:谢志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宗彬。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兰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兰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315762990U。
代表人:谢圣湖,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炳田,男。
本院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兰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0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206442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兰田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兰田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6442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300000,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及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1096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熊 盛 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秋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