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4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水塘村晟龙豪庭(水塘村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浩。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晓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