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财保7号
申请人:德化县泰生元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英山洋田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268896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晟***(***综合楼)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911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化县泰生元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9706元(1.户名: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龙岩支行闽西交易城分理处,账号:9090********;2.户名: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00********)。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泉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于2023年2月2日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化县泰生元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龙岩支行闽西交易城分理处、账号为9090********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为3500********的银行存款10797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52元,由申请人德化县泰生元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 三 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文 瀚
书 记 员 **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