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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道水塘村晟***(水塘综合楼)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911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尚欠劳务报酬,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