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道水塘村晟***(水塘综合楼)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911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名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尚欠劳务报酬,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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