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三龙大道86号第1幢二层2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43138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交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499578820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藤县**水库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西藤县太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2499278238W。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上诉人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藤县**水库工程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上诉人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自愿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银海水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莫 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