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126号
申请人: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桓市南蒲国贸中心1幢1**116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33717682A,住所地:临清市解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色***铜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325999529,住所地:临清市东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荆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色***铜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