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新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1619号
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B2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季金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张店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武汉世纪金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