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21民初13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友谊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张店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与京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鄂0821财保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万隆公司名下万隆城1#楼1、2单元房屋27套,以及对申请人万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2万元予以冻结。2016年8月28日,本院根据万隆公司的申请,由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解除万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2万元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情形下,作出(2016)鄂0821财保78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了对申请人万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2万元的冻结。2016年9月8日,本院根据万隆公司变更保全申请,作出(2016)鄂0821财保78号之二民事裁定,将已查封27套房屋中13套解除后,另行对万隆公司名下的万隆城1#、2#楼1、2单元的其他13套房屋予以了查封。2017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鄂08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由万隆公司向天立公司支付工程款139385.92元、赔偿停工直接损失600000元,万隆公司负担受理费5226元,计744611.92元,天立公司应承担的180000元司法鉴定费已由万隆公司缴纳,万隆公司实际应向天立公司支付的款项为564611.92元。天立公司不服上诉,2018年1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驳回天立公司上诉,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2018年2月11日,万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请求对万隆公司名下万隆城26套房屋解除查封,同时请求解除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万隆公司应给付天立公司的款项是564611.92元。申请人万隆公司请求解除已查封房屋27套中的26套,不足以履行万隆公司应给付天立公司的款项564611.92元。应保留已查封27套中的5套,其他22套房屋可予解除。但万隆公司同时申请请求解除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责任,在万隆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情形下,本院不予准许。故对万隆公司提出的申请,本院予以部分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京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万隆城1#、2#楼1、2单元房屋共22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