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隆尧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623号
申请人: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杨四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0833774X。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军凯,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隆尧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隆尧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6870341935。
法定代表人:薛荣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薛荣彬,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范振平,女,汉族,1965年7月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与被申请人隆尧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荣彬、范振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324160319001299122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尧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荣彬、范振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青县鑫达祥电器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