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3404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北村(原头总桥村十一组金沙石灰厂)。
法定代表人:邱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市鑫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永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礼建。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鑫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4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4000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69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4月4日本院依法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2018年4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其不要求法院上门查找,其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忠
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
代理审判员  傅 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