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6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惠泽八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村。
法定代表人:邱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八方文化发展有限,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环**路**号**层**区**室2室。
法定代表人:葛慎亚。
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八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  葛 娟
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