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6民初185号
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宾,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国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濮阳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曙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