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9327号
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87476Y。
法定代表人:方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爱。
被告:沈阳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88720272E。
法定代表人:陈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原告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叶 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晓红
书 记 员  陈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