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3268号
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北街217号5栋1单元2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93678657W。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46568976。
法定代表人:田虹。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四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