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3591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田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6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