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5098号之一
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9965904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贾秋妍。
被告:任丘市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CT9GN0U,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万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