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与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津立
***与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959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93.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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