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4民初1033号
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昊泰明慧园A-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津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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