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25号
申请人: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南路1991号车间四2-4层。
法定代表人:陶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薛成标,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1270.1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2021年9月22日,泰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1270.1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